盈科原创丨婚姻中实施财产隔离的原因与路径分析

时间:2024-01-31 浏览:79 分类:成都婚姻调查

  笔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单身、丧偶、离异的财富人群在结婚或再婚前,往往会考虑其个人财产的隔离问题。笔者将在本文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司法实践及财富规划要点等因素,综合分析财富人群在婚姻中实施财产隔离的原因及其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离婚分割是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前财产不进行离婚分割。

  既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离婚分割的范畴,又为何要进行婚姻的财产隔离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二:第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衍生的收益可能不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两种情形将导致婚前个人财产不再是纯粹的个人财产,离婚将涉及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衍生出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据此,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银行存款:个人婚前在银行存入的定期存款于婚后到期的,该笔定期存款产生的本金及利息一般均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一般认定为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使用婚前银行存款进行投资,如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其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个人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在婚后仅存在赎回或卖出而不存在买入记录的,则以上资产本金及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均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进行增持、融资等经营性或投资性操作的,其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个人婚前购买的仅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在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将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进行出租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则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一般会被认定为婚后取得的经营性收益或投资性收益,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笔者在检索相关司法判例中发现: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被界定为个人财产的收益)与婚后其他收入(如婚后领取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法律上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相互混同,则主张婚前个人财产的一方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哪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则法院的裁判思路会倾向于将混同的财产部分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富人群往往会考虑,当其百年之时,其毕生积累的财富到底去向何方!财富人群往往希望其创造的财富能定向传给其直系后代,并避免其配偶取得巨额财富后再婚而导致财富外流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可见,如果财富人群没有做好未来应对生命风险的财富安排,当其财富发生法定继承的时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因此,未来当其配偶再次组建家庭,其配偶继承取得的财富往往会用于新组建的家庭;当其父母身故,其父母其他子女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其辛苦打拼得来的财富。这就是财富在法定继承中会遭遇财富分流的风险!当然,最近杭州许国利杀害其妻来某某一案以及香港名媛蔡天凤被杀一案的曝光,更加让财富人群关注其婚姻中生命风险背后的道德风险。

  笔者建议:财富人群最好将容易发生混同的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专门的银行卡予以单独保管、婚后不再通过该银行卡收取婚后其他收入,以降低因资金混同导致个人财产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卡隔离属于简单易操作的方式,可以降低资金混同风险,但无法解决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建议:财富人群最好能与其配偶签署财产协议,书面约定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需要说明的是,财产协议能解决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但从情感因素上,有部分人不太愿意接受该种方式。

  笔者建议:财富人群可以考虑设立遗嘱或遗赠,将其遗产定向传给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需要说明的是,遗嘱对于传承的私密性保护较差,容易导致继承纠纷,且遗嘱处理的是遗产,不能针对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遗赠税进行税务优化。

  笔者建议:财富人群可以考虑通过人身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将财富定向传承给指定的受益人。人身保险、资金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在功能上差别较大,如果财富规模有限或只考虑传承一代,人身保险是不错的选择;如果财富规模较大或考虑传承多代,资金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是不错的选择;保险金信托相较于资金家族信托而言,具备更多的灵活性。房产及股权家族信托,由于财产置入信托的成本较高,目前没有大量普及。笔者期待国家未来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财富人群以较低成本将房产及股权置入家族信托,更好实现财富传承。

  对于债务风险较高的财富人群,建议使用现金价值较低的定额终身寿、家族信托、保单所有权置入家族信托的保险金信托架构来实现财富传承。需要说明的是,家族信托非法外之域,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一定不能侵害他人财产权或债权,否则家族信托可被撤销、信托财产可被保全并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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